二百多年以前,在国际工人运动发展的过程中,出现了工会组织。工会组织的产生,是当时资本主义发展中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。工人之所以要成立工会,就是因为工人群众需要有自己的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益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,新中国的劳动关系和资本主义国家比较,根本性质发生了变化。但是,在社会主义国家,工会仍然有存在的必要,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,以及发挥其基本社会职能。

    工会的社会职能和职能,是工会实践活动的基本方向和内容,构成了工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在形式、性质和作用上的区别。

   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明确规定: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。中国工会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的同时,还积极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建设和改革,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;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,参与企业、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;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,建设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职工队伍。综合概括为:维护职能、建设职能、参与职能、教育职能。